今年以来,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突出问题专项活动为契机,按照“铁拳”行动统一部署,充分认识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重点领域持续发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扎实成效,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 黄陵县某天然粮油现加工坊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情摘要:隆坊市场监管所接黄陵县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委托西安中检科测试认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检验报告显示该加工坊生产加工的菜籽油,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单项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成品库房、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等进行检查,该批菜籽油生产50kg,期间共销售了12kg(含抽检样品2kg),每公斤26元,价值312.00元,剩余38kg,价值988.00元,共计:13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给予该小作坊没收违法所得312.00元;没收菜籽油38kg;罚款27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黄陵县店头镇某烟酒门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案
案情摘要:店头市场监管所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共同对该门市店内待售的“西凤酒”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中有3瓶六年陈酿西凤酒和4瓶45°盒西凤酒为侵犯“西凤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当事人违法经营额6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商品西凤酒陈酿3瓶、45°盒西凤酒4瓶;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黄陵县某生鲜果蔬超市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案
案情摘要:隆坊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对辖区市场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的米面及蔬菜未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4 黄陵县某烤鸭店销售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摘要:桥山市场监管所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待售的“海天岛”牌即食海参共计三包,均无生产日期。经检查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购进价格为158元的价格,未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一直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进行整改,符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海天岛”牌即食海参3包;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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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消费者 监督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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